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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银行函证业务集中处理的公告

文章作者:办公室发布员文章发布时间:2025年10月09日

  尊敬的客户:

  按照《财政部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财会[2020]12号)、《财政部办公厅 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 <银行函证工作操作指引> 的通知》(财办会[2024]2号) 相关规定,我行自2023年1月1日起实行银行函证业务集中处理现对我行函证业务受理关事项公告更新如下:

       一、受理机构

  (一)纸质询证函

  我行函证业务由总行集中受理,来函请邮寄至指定集中受理机构。

  集中受理机构及部门:湖州银行总行运营管理部

  收件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红旗路268号

  联系电话:0572-2180819

       (二)数字询证函

  1.我行已接入中国银行业协会第三方数字函证平台(以下简称“函证平台”),接受符合《银行函证工作操作指引》规定格式的电子函证业务,已接入函证平台的会计师事务所可选择通过数字函证方式进行函证。

  2.被函证单位需提前签约我行的“企业网银”并开通数字函证功能,方可办理数字函证业务。具体申请事宜可咨询我行各受理网点。

  3.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函证平台”向我行发起数字函证申请后,需及时通知被函证单位通过我行企业网银完成授权及付费操作,以免影响回函效率。

       二、受理方式

  (一)审计询证函

  我行仅接受符合《银行函证工作操作指引》中规定的银行询证函标准格式(格式一格式二)。我行仅受理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发函单位直接邮寄至全国集中受理机构的询证函,不再受理跟函方式的询证函。

  发函单位可结合实际业务需求,自主选择上述相应受理机构向我行发送询证函。

  (二)验资询证函

  我行仅接受符合《银行函证工作操作指引》中规定的《验资业务银行询证函》(格式三)。发函单位可选择邮寄或现场跟函方式。现场跟函须提供经办人员身份证件及发函单位出具的介绍信,并与询证函中填列的“联系人”保持一致。

       三、受理要求

  发函单位应按照《银行函证工作操作指引》要求填写标准格式的《银行询证函》或《验资业务银行询证函》,对于不满足指引及我行公示要求,或其他我行无法受理的询证函,我行将不予受理,予以退回或通知。具体要求如下:

  1.要素填写。《银行询证函》中回函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地址、扣款账户、发函编号、签发日期、“注销的银行存款账户”拟查询的期间(如询证)等应当填写完整,不得空白。《银行询证函》中应只列示一个函证基准日。《验资业务银行询证函》回函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地址、扣款账户、发函编号、签发日期、缴款人、缴入日期、账户名称、银行账号、币种、金额等相关栏位信息应填写完整,不得空白。

  2.用印规范。《银行询证函》或《验资业务银行询证函》应加盖被函证单位预留印鉴;多页材料应加盖被函证单位骑缝章;如同一客户有多个账户且预留印鉴不同,应加盖所有被函证账户预留印鉴。针对印鉴不符、缺失等不符合规定或无法正常回函的情况,我行有权不予受理。

  3.函证事项。《银行询证函》中应明确1-14项及附表信息是否询证,如不询证某一项,则对该项目或具体栏位的表格用斜线划掉。

  如询证第13项“本公司购买的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未到期银行理财产品”,我行将在该项中回复被函证单位在我行购买的理财产品。

  4.数据存疑函。发函单位对我行回函内容的完整性或对函证结果有疑虑的,可向我行进行二次发函,在“14-其他”中备注存疑的具体项目和内容,同时退回原回函。

       四、回函说明

  1.回函范围。我行受理《银行询证函》的回函范围为纸质函证中指定的被函证单位在我行机构办理的相关业务,我行回函备注中有特别说明的除外。

  2.回函用章。纸质函证回函加盖“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函证专用章”或函证单位开户机构的业务公章

       五、业务收费

  我行银行询证函业务收费标准按照官网或网点公示的“服务价格表”执行。后续有变化以最新公示的服务价格为准。

       六、投诉电话

  如有疑问或投诉建议,可致电受理机构或拨打湖州银行客户服务热线4008096528。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特此公告

       附件1:银行询证函(格式一).pdf

       附件2:银行询证函(格式二).pdf

       附件3:验资业务银行询证函.pdf

  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9月22日